本條例立法目的為何? | |
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,請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。 | |
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後,由誰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? | |
司法事務官。 | |
更生或清算由誰裁定開始? | |
法院法官。 | |
何謂監督人、管理人? | |
監督人-法院指定協助更生程序之人。 | |
聲請裁定更生或清算後能不能撤回? | |
不行,除非獲得全體債權人同意。 | |
隱匿財產辦理更生或是清算有何後果? | |
可能會被管收(關在看守所)三個月或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勿以身試法。 | |
清算需要還多少才能免則? | |
分為兩種情形。詳細部分歡迎直撥公司電話詢問。 | |
沒有財產也沒有收入可以聲請清算嗎? | |
可以。 | |